- 发布时间:2017-08-21 14:48 | 所属栏目:金融资讯 | 浏览次数:1900
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
买家交了诚意选房金,取得了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却未能买到房子。开发商说买家已有两套商业贷款房屋,无法按照选房确认单约定的银行按揭贷款购房。买家则指责开发商缺乏诚信,要求双倍返还诚意选房金,却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11月,杨某与合肥安福置业公司签订《安粮城市广场君玺选房确认单》一份。杨某须于签订选房单后,一周内,支付首期房款24.7万余元,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安福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取得该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杨某在签订选房单时交付诚意选房金2万元。由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杨某诉讼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福置业公司向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安福置业公司签订的选房确认单约定,签订选房单时杨某交付安福置业公司诚意选房金2万元,支付首期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双方并未约定该2万元有定金的性质,双方因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要求安福置业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选房金4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安福置业公司一次性返还杨某诚意选房金2万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均认可2万元诚意选房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但杨某无法按照选房确认单约定的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涉案房屋,在双方未能就付款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及杨某能够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双方因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责任难以归咎于安福置业公司。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安福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能成立,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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